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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和《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及其通告。其中,关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细化化药注册分类条款,鼓励全线创新

  此前采用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为2016年出台的版本。彼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44号文《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对新药、仿制药定义的调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号公告),对化药注册分类作出调整。

  从总体上看,昨日发布的新报化药注册分类与2016版相比改动不大。化药注册分类分为5类,分别为: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2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4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5类)。

  不过,在一些关键词和部分条款上,此次发布的新版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了细化。主要改动的地方有:①“原料药及制剂”、“制剂”改为“药品”;②3类和4类药品的定义中强调了一致性评价;③5.1分类中增加了改良型新药和境内上市的境外原研药品新增适应症在国内申报上市。

  此外,在申报资料方面,文件明确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提交电子临床试验数据库。

  定调生物制品分类,规范生物制品管理

  生物制品方面,早前一直没有正式的管理办法,只在2017年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此次新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

  同时,为规范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文件将生物制品分为三大类:

  一是预防用生物制品,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分为创新型疫苗、改良型疫苗、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

  二是治疗用生物制品,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人或者动物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分为创新型生物制品、改良型生物制品、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

  三是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分为创新型体外诊断试剂、境内外已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其中,创新型疫苗指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包括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此外,该文件还明确,对疫苗、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及上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撰写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具体内容除应符合CTD格式要求外,还应符合不断更新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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