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近日,省药品监管局在深圳召开网络药品稽查执法热点研讨会议,总结打击互联网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当前网络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药品”)稽查执法工作形势,研究网络药品稽查执法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下一步工作方向。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玲出席会议并讲话。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告)。现就52号通告出台的背景、修订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的修订和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通告)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下: 一是产品上市证明要求存在不适用情形。根据16号通告,进口药械组合产品申报注册时,除了提交组合产品在原产国上市证明外,还需提交药品部分在原产国或者我国的上市证明。实际工作中,部分进口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发挥药理作用的成分在国外不按药品管理或仅为组合产品开发,无法提供原产国药品上市证明;且组合产品在生产时常采用原料药,用量、作用方式等与独立上市的药品不同。因此部分境外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无法在我国申报注册。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修订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等,将按照程序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新《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